范氏曰“乐舞之数自上而下降杀以两而已故两之间不可以毫发僭差也
范氏曰:“乐舞之数,自上而下,降杀以两而已,故两之间不可以毫发僭差也。孔子为政,先正礼乐,则季氏之罪不容诛矣。”
谢氏曰:“君子于其所不当为,不敢须臾处,不忍故也。而季氏忍此矣,则虽弑父与君,亦何所惮而不为乎?”
礼的实质就是建立规范的秩序
对于这句话,历来注家的解释有两点需要注意为一是有关“八佾”的解释。
古注:“天子八,诸侯六,大夫四,士二。每佾人数,如其佾数。”
近代注家解释为:八佾是八行,八八六十四人,只有天子才能用。诸侯用六佾,即六行,四十八人。大夫用四佾,三十二人。士用二佾,十六人。
这种解释值得怀疑。因为“每佾人数,如其佾数”。就是说,佾,表示行列,是舞蹈的队列阵式。佾之数即为舞蹈之人数。即八佾应为八八六十四人,六佾应为六六三十六人,四佾应为四四一十六人,二佾为二二得四人。古者之士,实为平民,充其量也就是读过一点书,在权贵之家或统治衙门做事。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,其地位是低下的,这从古籍中可以找到依据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王者之制禄爵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凡五等。诸侯之上大夫卿、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凡五等。”又“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,禄足以代其耕也”。而且“农田百亩,百亩之分,上农夫食九人……”“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,中士食十八人,上士食三十六人”。以此可以为证。由其禄制可知,古者士的地位也仅相当于现在的“普通公务员”,与平民的区别也只是耕与非耕,即“禄足以代其耕也”,只是不参加体力劳动而已。如果也用十六人的舞蹈,岂不显得有点不伦不类?谁有闲心去陪着仅能维持生计的一介小吏而舞给他看呢?且达十六人之多。有四人为其歌之舞之,已经可称其为雅士了,足以在亲朋邻里面前显派而闻达了。
二是有关“是可忍也,孰不可忍也”一句的理解。
历来的解释是,孔子说:“季氏冒用天子的礼乐,这种事是可以容忍的吗?那么还有什么样的事情不能够容忍呢?”
考虑到孔子作为修养至圣的先哲以及其所处的社会地位,他只能以预言的方式评论季氏“八佾舞于庭”这件事。因为他不具备发脾气的物质力量,而且以他的修养来说,也不至于大失风度地挥舞着手足发出声讨的言辞。在当时的春秋乱世,鲁国政权已经落入大夫手中,国君只是傀儡,人们也只能敢怒而不敢动。孔子也只是“敢言”而已,何至于声讨,又有多少力量声讨呢?所以,孔子也只是从季氏在礼仪上这一僭越行为,看出了鲁国政权的飘摇之势,识破了季氏的野心,告诫人们注意。
三家者以《雍》彻。子曰:“‘相维辟公,天子穆穆’,奚取于三家之堂?”
孟孙、叔孙、季孙三家祭祀家庙,僭越天子祭礼,歌奏《雍》诗,撤出祭品。夫子说:“‘前来助祭皆诸侯,天子主祭穆然仪容尊’,难道这是能用于三家大夫庙堂上的祭礼吗?”
程子曰:“周公之功固大矣,皆臣子之分所当为,鲁安得独用天子礼乐哉?成王之赐,伯禽之受,皆非也。其因袭之弊,遂使季氏僭八佾,三家僭《雍》彻,故仲尼讥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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